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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凯风和杜勇军本来就是排在最后面的小喽啰,昨天这一弄完,进程便等于走到了辩论阶段。
就算之前有几个‘刺头’还在挣扎,也不妨碍整体的态势,灵活变通。
所以上午庭审进行的很顺利,仅仅3个多小时,便完成了10个被告人的工作量。
这些都是签过认罪认罚,主动交待,配合,期望能在S刑后面,加上缓期2年执行的人才。
但金胜从头到尾听下来,觉得这种希望比较渺茫。
制造、贩卖、运输D品,集团性质、加上洗钱、非法拘禁、故意伤害......
性质太过恶劣了。
尤其这次庭审的阵仗,明显透着一股子不寻常。
连续开庭、全程直播、媒体开放、切片上网。
搞的这么大,目的不就是为了‘警示’大众嘛!
最后要是不把领头,几个骨干成员判个立即执行,外头舆论得吵成啥样啊!
到时候可真就成‘典型’了。
领导只是傲慢,又不傻。
金胜还看到,在原先朱明宇的位置上,换成了一个胖胖的,戴着眼镜的年轻律师。
看他有些‘拘束’的样子,估计是个刚拿证,在法援中心挂号锻炼的新手。
期间好几次还用余光偷偷打量自己,生怕被发现一样。
倒是挺有意思的。
金胜在听了一会儿后,干脆弄起了其它工作。
笔记本电脑关掉声音,连上手机热点,照样能收邮件。
反正今天又轮不到自己出场,坐着也是坐着,总不能无所事事吧!
有了昨天的高光表演,不少人时不时就会朝这边瞥。
哪怕坐在最后一排,同样也是焦点。
认真听讲的‘好学生’形象得保持啊!
中午休庭期间,金胜再一次被慕容风一帮人给拉去了江西大酒店。
不一样的是......之前是参与聊天者,这次变成了话题中心点。
面对众多分散于各个律所的同行们,以金胜的情商,当然不会摆什么架子了。
相反,表现的更加平易近人,谦逊有礼,有问必有答,不冷落任何一个人,雨露均沾。
这可都是人脉啊!
大家都混同一个圈子,万一某天遇到了呢?
老祖宗留下的教诲......要把朋友搞得多多的,敌人搞得少少的,到哪儿都能吃得开。
下午2点44分,金胜绿泡泡上收到了一条小程序信息通知。
来自鹏城前海法院。
王安娜的案子,针对己方的反诉,苏亦诚正式提交了答辩状。
金胜直接在电脑上点开看了起来。
“一,答辩人张秋月未放弃接受遗赠,依法享有受遗赠权。”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24条第二款之规定,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。
到期没有表示的,则视为放弃受遗赠?。
而在法定期限内,答辩人已通过‘口头的方式’,于2024年9月14号,在唐明方葬礼当天,向被答辩人王安娜,以及遗产法定继承人唐柔、唐宗良、程美菊等人明确表示过....‘接受遗赠’。
并承诺,会在女儿唐柔成家后,将两处不动产全都交给她。
附1:录音原件一份。
9月18号,张秋月和房产中介刘宇超先行签订了房产委托管理协议.......
附2:协议原件。
9月19号,张秋月和商铺目前租赁人肖美琪同样也先行签订了一份‘优先续租’合约。
等25年10月份,上一份3年之约到期后,自动续约3年,租金上涨10%。
附3:合约原件。
基于以上三项证据,证明答辩人在法定期间内,已明确表示接受遗赠,不存在丧失权利的情形。
“二,答辩人提起的本诉,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并非恶意诉讼。”
答辩人提起本诉,是基于对遗嘱内容的合理理解,并非恶意曲解。
遗嘱中明确写着‘个人名下全部财产’。
答辩人据此主张权利,属于合法行使诉讼权利。
同时,答辩人主张分割的财产范围,是基于对遗嘱内容的合理解读,并非故意扩大遗赠范围。
而被答辩人王安娜所谓的‘恶意诉讼’,实则是为了掩盖其企图侵占答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。
“三,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万元经济损失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”
被答辩人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,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费用的实际发生,及与本案的关联性。
其委托律师的费用,应自行承担,并非因答辩人的诉讼行为导致的必然损失。
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被答辩人未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,来证明其存在精神损害。
且答辩人的诉讼行为是合法维权,未对其造成任何精神损害。
因此,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万元损失赔偿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应得到支持。
综合以上三点.....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答辩人依法享有受遗赠权,提起本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。
被答辩人试图通过反诉混淆视听,掩盖其非法侵占遗产的行为。
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反诉请求,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。
..........
最
第一项,录音。
不用听都知道,这就是张秋月和唐柔娘俩跑到老宅子,找‘二老’套话的东西。
金胜早就看过带画面版本的了。
这个可以忽略了。
对案子来说,形成不了任何威胁。
第二项,委托管理协议。
算是通用格式条款了,不过里面有两条内容约定......
很有意思。
1,产权承诺。
(甲方承诺为该房产的合法产权人,对该房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,且该房产无任何产权纠纷、抵押、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。)
(若因产权问题引发纠纷,甲方需承担全部责任。)
2,委托管理期限。
(本协议自2024年9月18日先行签订,至张秋月正式完成过户后第二日生效,委托时间共计5年。)
(注:本委托基于《遗赠协议》及受赠人已依法接受遗赠的事实,房屋产权尚未完成转移、过户。)
要不是场合不对,金胜指定得笑出声。
真是狗屁不通、一塌糊涂。
根据法律规定,张秋月作为受遗赠人,在产权尚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,?确实可以先行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产委托管理协议?。
但协议上关于‘产权承诺’的内容......直接与事实相悖了。
等于废掉!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