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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8章 法治代人治(1/2)

秋风起,神都洛阳的梧桐叶开始泛黄飘落。历时近两载的《永昌律》修订,已近尾声。洋洋数百卷的律、令、格、式草案,连同新增补的《商法》专篇,以及分散于各律中关于平等、契约、专利、程序乃至“代书人”的零散条款,终于汇编成一部规模空前、体例繁复的煌煌法典。参与其事的数百名学者、官员,无论是激进的刘晏,还是务实的狄仁杰,或是那位日益沉稳的太子李瑾,在稍稍松了口气的同时,心头却都压上了一块更沉的巨石。

法已成文。但这文辞背后的理念之争,此刻才真正浮出水面,尖锐得刺人。这不再仅仅是某条律文的宽严,某个制度的存废,而是触及帝国统治根本的哲学命题:治国,究竟应以人为本,还是以法为本?或者说,法律,究竟应当是帝王手中随时可变通的工具,还是应当成为超越个体意志、人人(包括帝王)皆需遵循的至高准则?

一场由武则天亲自主持、规模空前的“御前问对”,在贞观殿举行。参与的不再仅限于文学馆核心,而是扩大到了三省六部的主要长官、御史台、大理寺、刑部的重要官员,以及诸多德高望重的翰林学士、经学大家。议题只有一个:如何颁行、阐释、施行这部《永昌律》?

殿内气氛肃穆。巨大的铜炉中香烟袅袅,却驱不散那份无形的凝重。龙椅上的武则天,身着赭黄常服,目光平静地扫过下方济济一堂的臣子。李瑾和狄仁杰侍立在御阶下首,神情恭谨,内心却紧绷如弦。

最初的讨论,尚围绕着颁行礼仪、雕版印刷、晓谕州府等实务展开。但很快,当话题不可避免地触及新律的“精神”与“宗旨”时,暗流终于汹涌地冲破平静的湖面。

一位白发苍苍的礼部老尚书颤巍巍出列,他是当世大儒,门生故旧遍及朝野,其声如洪钟,却带着金石般的锐利:“陛下!老臣愚钝,遍览新律草案,字斟句酌,常感不安。其中多有‘依律断之’、‘法有明文’、‘程序既定’之语,更有甚者,竟有‘诸断狱皆须具引律、令、格、式正文’之硬性规定。此非细故!老臣斗胆叩问:若事有非常,情有可矜,而律文无载,或律文显失情理,当如何?若天子有特旨,与律文略有抵牾,又当何如?”

他深吸一口气,苍老的目光直视御阶之上的武则天,也扫过李瑾和狄仁杰:“陛下!圣人治国,在德、在礼、在人,而不在苛法!三代之治,何尝有如此繁密之律令?孔子删《春秋》,而乱臣贼子惧,是惧其名分,惧其礼义,非惧其刑书也!管子虽言‘法者,天下之至道也’,然亦云‘法出于礼’。今新律诸篇,处处以法为先,以条为据,几欲使法高于情,文高于义,吏高于官,官高于君!此非治国,实乃舍本逐末,以法害治!老臣恐,长此以往,官吏但知死守律条,不知通权达变;百姓但知锱铢必较,不念忠孝仁恕。上下交相争于法,而礼义廉耻尽丧矣!”

这番言论,如巨石投水,激起千层浪。立刻有数位官员出列附和,言辞或激烈,或委婉,但核心意思一致:法律只是工具,是“术”;道德、礼教、人情,尤其是帝王的意志和官员的“贤明”,才是治国之“道”、之“本”。过度强调法律,尤其强调法律的严格性和程序性,会束缚君主和官员的手脚,会破坏基于人情和道德的和谐秩序,是本末倒置,甚至是危险的。

“王尚书所言极是!”一位御史中丞紧接着发言,他年富力强,言辞犀利,“臣闻新律草案,竟有限制刑讯、规定‘司法参军事’相对独立、乃至允许‘代书人’公堂陈情之议。此诸般设计,看似周全,实则架空长官,纵容刁·民,束缚有司!试问,若遇冥顽不化之凶徒,不动刑何以得实?若州县佐贰可独立断案,置刺史、县令于何地?若讼棍可登堂辩驳,官府威严何在?此非但无助于治,反为乱阶!治国之道,在人不在法。得良吏,则虽法令疏阔而民自化;用酷吏,则虽律令如毛而民愈乱。今不着力于选拔贤能、敦风化俗,反汲汲于繁文缛节、条框束缚,岂非南辕北辙?”

压力如潮水般涌向李瑾和狄仁杰。李瑾手心微微出汗,他知道,这是对新律理念的根本性质疑,是“人治”传统对“法治”萌芽的全面反击。他看向狄仁杰,老臣神色凝重,但目光依旧沉稳。

狄仁杰上前一步,向御座深深一揖,然后转向众臣,声音不高,却清晰地传遍大殿:“王公、李中丞之言,老臣闻之,如闻洪钟大吕,发人深省。确然,治国之本,在于德,在于礼,在于得人。圣人垂训,千古不移。”

他先肯定了对方的理论基础,这是辩论的策略,也是他内心部分认同的。但紧接着,他话锋一转:“然,德礼之教化,贤能之选拔,非一日之功,亦非可必得。天下之大,州县之多,官吏之众,岂能人人皆为尧舜?我朝开国至今,历数代先帝励精图治,贤臣良吏辈出,然地方酷吏、污吏,可曾绝迹?冤狱错案,可曾全无?”

他环视众人,目光恳切:“德礼,如日月之光,普照万物,是为理想之高标。然律法,如大地之径,使人知所行止,是为现实之规尺。无理想,则世道沉沦;无规尺,则人皆茫然,强梁者横行,弱小者无告。德礼为本,律法为用,二者相济,不可偏废。”

“至于‘法高于情’、‘文高于义’之虑,”狄仁杰继续道,语气更加沉稳有力,“新律非是不要情理,而是力求将情理融入法意,将‘义’化为明确的‘文’。何也?盖因‘情理’因人而异,‘仁义’因时而变。若无律文为准,则‘情理’可成为官吏上下其手、徇私枉法之借口;‘仁义’可成为权势者践踏弱者之遮羞布!昔年索、来乱政,岂不正是假‘非常之需’、‘特旨办案’之名,行罗织构陷之实?其所践踏者,岂非正是最基本的公义与情理?”

提到索元礼、来俊臣,殿中许多官员脸色微变,那是所有人都不愿回首的惨痛记忆。狄仁杰成功地用最近的教训,为“严格依程序、依法律”的必要性做了最有力的注脚。

“新律规定‘具引律令格式’,非是让官吏成为死守条文的胥吏,”狄仁杰解释道,“而是要求其判决须有法可依,须说明道理。若确系律无明文,或案情特殊,律有明文却显失公平,新律亦有‘上请’、‘奏裁’之制,绝非一概而论。此正是为了避免‘人亡政息’,避免因长官好恶、一时喜怒而法度无常。至于‘司法参军事’、‘代书人’等制,乃为补正官吏精力之不足、专业之不及,使小民冤屈有更畅达之中诉渠道,使奸猾之徒难欺无知之百姓。其权责皆有严格限定,何来架空、纵容之说?此正为补‘人治’之不足,而非代‘人治’之全部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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