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定中方官股或民资持股不得低于三成,公司章程必须载明技术转移条款:
外方须培训中方人员,关键岗位设中方副手,五年内,核心设备国产化率须达五成。
第四条,发行“工业化公债”。
以国家信用担保,白银计价,面向伦敦、巴黎、纽约等金融市场发行,专项用于铁路、电报、港口建设。
债券利率,定于年息六厘至七厘,略高于市价,以增吸引力。
第五条,改革币制与金融。
荣华钱庄正式改名为“夏府国家中央银行”,统一印发纸币。
允许丽如、宝顺等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行,但须以在华资产抵充部分准备金。
外资汇出利润若为白银实物,课以二成利得税;
若兑换为夏府纸钞出境,则可免此税。
利润留存华夏再投资者,减免三年营业税。
第六条,实施矿产原料出口管制。
煤、铁、铜、锡等战略矿产,禁止以原矿形式出口,强制要求外商在境内设冶炼加工厂,成品方可出口。
第七条,专利与技术。
暂不全面承认泰西专利体系,但可通过合同约定“技术使用费”,换取全套图纸与工艺手册。
同时颁布新的《专利与技术转让规章》,外商若来夏府专利局注册专利技术,并在华投产,即受夏府专利法保护。
第八条,配套律法与机构。
制定、修订《外资企业法》《合股公司条例》等新旧法,设立“涉外商事法庭”,可聘外籍法律顾问参审,以示公允。
第九条,数据与人才。
设立海关总税务司,聘请西洋专业团队协助,建立统一贸易统计体系。
扩大派遣留学生赴不列滇、米国、普国,同时高薪聘请泰西工程师,尤重愿传授技艺者。
第十条,产业次序。
成立全国铁路总局,优先发展交通(铁路、轮船)、能源(煤矿)、基础制造(纺织、炼钢);
逐步推进机械、化工、军工国产化。
传统优势产业如茶叶、丝绸、瓷器等,须扩大生产与出口,以赚取外汇、平衡收支。
第十一条,风险对冲与区域平衡。
设立“国产化率考核”,未达标的企业工厂,取消税收优惠。
强制要求重大外资项目在金陵、江城、渝州、长沙等内地城市设立分厂,以避免工业过度集中于沿海。
洋洋十一条,每款下又有细则、附注、执行预案。
卷帙浩繁,却条理清晰。
曾水源、彭钰麟审罢,轻轻合上最后一册,叹道:
“此非一时之策,乃二十年之国策。”
萧云骧站在窗前,望着池上渐渐散去的雾霭:
“二十年不够。但总得有人开出第一犁。”
政策文本被誊抄多份,加盖夏府枢务堂朱砂大印。
一部分由新成立的外交衙门,发往各国领事馆及使团;
另一部分刊载于《荣华日报》,附上解说,向所有国民传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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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不好意思,这章卡文了。一来乌鸦也不是什么经济专家,且又需要符合时代和形式,所以极为难写,但又不得不写。)